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舟政发[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抑制不合理购房需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执行差别化住房商业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停止发放住房商业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其用于购买住房。
(三)实施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以家庭为单位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首次购房者优先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对以家庭为单位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的首次购房者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对居民家庭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发放第三次公积金贷款。
(四)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且该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至1.5%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至1%税率征收。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