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政策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政策环境
(五)对省政府确定近期重点发展的十个重点产业项目,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主申请一般经营项目,允许跨行业经营,对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新兴行业和项目用语予以登记。
(六)帮助重点产业项目企业通过经营资格重组整合,实现重点产业项目规模化经营。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前各自的经营范围可直接登记为重组后新企业的经营范围,其中需要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免于重新办理许可审批。
(七)对重点产业项目中企业设立、新增投资项目急需营业执照的,一律先按照“XX项目投资”的经营范围先行发放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审批后再补办相关登记手续。
(八)重点产业项目超出国家行业规范的,一律不受现有国民经济行业限制,经营范围直接按照企业的申请内容予以核定。
(九)积极支持煤化工和石油化工产业发展,允许以采矿权、股权等可评估作价和依法可转让的财产对产业项目投资,帮助重点产业项目企业拓展资本和资金来源。
(十)支持重点产业项目通过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进行担保融资,积极为需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提供高效登记服务,为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获得资金创造便利。
(十一)支持有投资能力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实行非禁即入,法律、法规不禁止非公经济进入的产业项目,一律允许非公经济主体投资建设。
(十二)支持企业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对十个重点产业项目,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即可成立企业集团;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旅游、边境贸易、进出口、运输、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农业、林业产业开发经营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在1000万元,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00万元即可成立集团;对核心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的权属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金)达到集团条件,但核心企业及权属企业未规范为公司制企业的,可为其先行办理集团登记,允许其核心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权属企业可冠用集团名称。
(十三)放宽企业出资形式,对于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