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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29号)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农业合作试验区)。

  第三条 农业合作试验区以建立良种引进繁育、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和标准化示范基地为目标,建设成为海峡两岸农业技术交流与产业、项目合作的平台。

  第四条 农业合作试验区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合作试验区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上安排适当资金扶持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农业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玉林市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管理权。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报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核农业合作试验区园区发展计划和产业布局;

  (三)审核农业合作项目,协调跨行政区和跨园区农业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筹集、管理和安排使用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资金;

  (五)协调、指导玉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涉及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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