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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批准,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区域(以下统称“园区”)设立的,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代招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吸引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英才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是指经批准,在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内单位设立的,具体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或聘用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英才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建设创新实践基地,旨在通过建立首都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整合首都人才、智力、科技资源,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研发支撑平台;旨在提升科技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的促进平台;旨在培养造就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的青年英才,构建青年人才快速成长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工作以服务科学发展、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人才培养使用为目的,遵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托项目、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是本市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工作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区县成立本区县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管委会及区县财政、科技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区县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工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区县人力社保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在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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