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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三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地区及”删去。

  (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自治区、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应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修改为“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财政资金为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种子贮备制度。”

  (三)将第四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

  将第十二条中的“不足部分由其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安排资金扶持。”修改为“不足部分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资金扶持。”

  三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将第七条修改为:“集体资产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三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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