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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九、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六条中的“地、市、县”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区)”。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十、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侵权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侵权行为。”

  (二)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将第三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将第三条中的“自治区、地区、市、县”修改为“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

  三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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