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将第五十条中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理。”
二十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车辆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路障清理和救援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二十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
(一)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含地区行署)”删去。
(三)将第三十六条“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修改为“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二十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废弃物的堆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质量。”
(二)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中“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修改为:“恶臭污染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