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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

  (九)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十)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一)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供氧装置、呼吸机、洗胃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气管开包、显微镜、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光光度计、自动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荧光光度计、血小板计数仪、pH计、自动稀释器、恒温箱、干燥箱、分析天平、离心机、超净操作台、电动振荡器、电冰箱、X光机、脑电图仪、脑电地形图仪、脑血流图仪、B超、眼底镜、五官检查器、常用处置器械、体疗设备、电休克治疗仪、超声治疗仪、音频电疗仪、音乐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机、电视机、录音机、扩音机、储存柜、紫外线灯、蒸馏装置、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开展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颅脑外科、心脏外科、医疗介入手术等医疗项目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一级中医专科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在20张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中医内科,命名的中医专科设有专科专病科室3个以上。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西药房、中药房、煎药室)、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可与医务科合设)、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各专科病室必须有1名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六)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医院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分区及通道设计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药房、药库、煎药室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机构“放心药房”建设规范》建设。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开展TPM、临床药学等其它业务的,应按相应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门诊、住院检验室面积分别不少于8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500MAX光机、彩色B超、紫外线灯。

  专科诊疗设备:根据专科临床需要配置相应设备。

  临床检验设备: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接种器具、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光电比色计、超净工作台。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煎药室设备:煎药机、包装机、储药器、储药柜、冰箱、清洗设备等。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承担药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及中医诊疗设备。

  七、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精神病等医疗项目,应依有关法规和标准专门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等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第二部分 门诊部设置规范



综合门诊部设置规范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X光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注1

  (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注2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注3

  (二)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急诊室、内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注4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万-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注5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注6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基础面积)+临床科室数×8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手术室处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酶标仪、酶标洗板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供应室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

  (二)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0万元。

  注1 此项原文为:(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心电图、B超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为选设科室。

  注2 此项原文为:(三)设医疗质量控制科,由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医师负责。

  注3 此项原文为:(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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