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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医院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个手术室的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达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5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呼吸机、DSA、麻醉机、电监护仪、临时心内起搏器、体外循环机、体内(外)除颤器、血气分析仪、动态心电图机、24小时血压测量仪、ECT、800MAX光机、超声图像分析仪、床旁超声心动图机、心电图平板运动试验仪、放射性活度测量仪、数据处理系统、床旁X光机、酶标分析仪、酶标洗板机、超净工作台、心脏彩色B超、彩色B超。

  临床检验设备:免疫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凝血/纤溶析仪、1/10000分析天平、血液分析仪、全自动血培分析仪、全自动尿分析仪、电冰箱、恒温箱。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设置。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医院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皮肤病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皮肤内科、皮肤外科、真菌病科、康复理疗科、中西医结合科、性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设有药剂科(含制剂室)、检验(含真菌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血库或输血科、病理科、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医疗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4名。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副高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人数应不少于8%。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每床平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院内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处于医院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药剂科(含制剂室),应符合GMP要求,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总体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呼吸机、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荧光显微镜(带照相)、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全自动尿液分析仪、500MAX光机、肌电图机、全自动血球计数仪、B超、离子分析仪、生物显微镜、八导生理仪、X光治疗机、激光治疗机、冷冻治疗设备、光治疗设备、水治疗设备、电治疗设备、冷冻切片机、超薄切片机、消毒灭菌密闭柜、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高精密显微镜、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全自动血培养箱、全自动药物鉴定仪、洗衣机、超净工作台。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医院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肿瘤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肿瘤妇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麻醉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诊断)科、输血科、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三级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肿瘤内、外科各专业各有一名专科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

  (五)至少有3名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分别在护理部、住院内科和外科,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不少于护理人员总数的30%。

  (六)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10%,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至少有1名具有营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

  (八)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

  (八)肿瘤专家参与医院的筹建。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每床平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院内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5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

  (十一)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二)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三)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心电图机、彩色B超、纤维胃镜、电脑骨髓分析仪、膀胱镜、麻醉机、电止血器、电手术刀、模拟定位机、800MA以上X光机、钴60治疗机、直线加速器、肺功能测定仪、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纤维支气管21镜、结肠镜、螺旋CT、MR、ECT、乳腺X光照相机、介入治疗、放射治疗后装机、立体定位机。

  临床检验设备:化学发光分析仪、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血气分析仪、急诊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凝血分析仪、自动尿液分析仪、超净工作台、全自动血培养仪、细菌药敏鉴定仪、显微镜、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血细胞计数仪、电冰箱。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吸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七、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一级精神病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部(含急诊科、心理咨询室)、精神科男病区、女病区、康复科、预防保健科和娱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脑电图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门诊病案室、住院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3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配备的护士(护师)中必须有50%以上有近3年从事精神科护理工作的经历。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全院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精神科的临床医师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至少有5年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经历。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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