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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院内绿化率至少达30%,按每台牙椅平均配0.5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达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80平方米,中、西药库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手术床、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银汞搅拌机、超声洁治器、光敏固化灯、配套微型骨科器械、光固化烤塑机、X光机、X光牙片机、口腔体腔摄片机、牙种植机、超短波治疗器、激光器、肌松弛仪、石腊切片机、肌电图仪、紫外线灯、颌力测试仪、冷冻切片机。

  临床检验设备:显微镜、全自动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紫外分光光度计、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离心机、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血气分析仪、酶标洗板机、凝血分析仪、钾钠氯分析仪、超净工作台。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吸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七、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康复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功能评定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可分为作业治疗室、认知治疗室和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心理治疗室、器具制作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医疗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10名康复医师和20名康复治疗人员(含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传统康复治疗、假肢矫形、职业咨询、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学工作者),康复治疗人员总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平均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平均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护师。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康复医师。

  (六)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优美和谐的康复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院内绿化率至少达35%,每100床位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运动治疗室面积应大于20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治疗)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七)中药房、西药房、药库分开设置,住院、门诊中、西药房面积各不少于80平方米,中药、西药库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

  (八)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九)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分光光度计、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供氧装置、紫外线灯、显微镜、洗衣机、灌肠器、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水浴箱。

  (二)运动治疗设备:训练用的垫和床、训练用扶梯、助木、姿式矫正镜、训练用棍和球、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常用规格的轮椅和助行器、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常用规格的拐杖、助力平行木、直立床、关节主动、被动训练器、减重训练架、平衡训练仪。

  (三)物理因子治疗设备: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磁疗机、音频电疗机、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超激光治疗机、腊疗机。

  (四)作业治疗设备: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训练用球、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五)传统康复治疗设备:针灸用具,民族特色的医疗体育用品。

  (六)言语治疗设备: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言语治疗和测评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等)。

  (七)功能测评设备:关节功能评定装置、肌力计、血压计、心电图机、脑血流图仪、X光机、眼底镜、血球计数器。

  (八)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各病区配病床单位消毒器。

  (九)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七、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医疗美容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储血室或血库、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影像室。

  (三)其他:医务科、医疗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椅)平均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椅)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五)每科室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六)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执业人员资格要同时符合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选址

  (一)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牙科治疗椅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美容治疗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院内绿化率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等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达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七)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八)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九)中药房、西药房、药库分开设置,住院、门诊中、西药房面积各不少于80平方米。

  (十)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一)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二)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床配备吸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各病区配有病床单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八、符合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耳鼻咽喉专科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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