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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卫人规〔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发布或者由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委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48号)

  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深计生〔2003〕49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3〕56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33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4〕32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68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57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5〕18号)

  注 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原市卫生局和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有关职能。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卫生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均改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卫生与人口计生委。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
(2004年7月19日 深卫医发〔2004〕57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广东省医院基本现代化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规范是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建设的依据,未列入该规范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建设。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目 录

  第一部分 医院设置规范

  一、综合医院

  (一)一级综合医院

  (二)二级综合医院

  二、中医医院

  (一)一级中医医院

  (二)二级中医医院

  三、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四、专科医院

  (一)口腔医院

  (二)康复医院

  (三)医疗美容医院

  (四)耳鼻喉医院

  (五)骨科医院

  (六)心血管病医院

  (七)皮肤病医院

  (八)肿瘤医院

  (九)精神病医院

  (十)中医专科医院

  第二部分 门诊部设置规范

  一、综合门诊部

  二、中医门诊部

  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专科门诊部

  (一)普通专科门诊部

  (二)口腔门诊部

  (三)医疗美容门诊部

  (四)耳鼻喉门诊部

  (五)中医专科门诊部

  第三部分 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

  一、普通诊所

  二、口腔诊所

  三、中医诊所

  四、中西医结合诊所

  五、医务室

第一部分 医院设置规范



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注1

  (一)一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万-15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注2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注3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应辅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布局合理,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间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分区及通道设计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西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裂隙灯、牙科治疗椅、牙钻机、银汞搅拌机、500MAX光机、彩色B超、冷冻切片机、紫外线灯。

  临床检验设备: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接种器具、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光电比色计、超净工作台。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开展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精神病、颅脑外科、心脏外科、医疗介入手术等医疗项目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注1 此文件中“选址”部分均为新增加内容。

  注2 此文件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一)项原文中“医院应有独立楼房,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公里”或“医院应有独立楼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专科医疗机构”均改为:(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注3 此文件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二)项中“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均为新增加内容。

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另外应设有1至2个以上重点专科,同时还应设有综合性加强监护病房,手术室要有复苏室。其中,内科、外科至少各设3个二级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手术室、血库或输血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室、手术室、功能科室(含心、肺电生理)。

  (三)其他科室:医务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医疗质量控制科(含院内感染控制)。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至少有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5名。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一级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的主任必须是相应专业的主任医师,二级科室的主任至少50%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正高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占25%以上。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8%,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

  (一)二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床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等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应辅设防滑、防躁音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间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中、西药房、药库应分开设置,住院、门诊中、西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50平方米,中、西药库面积各不少于200平方米。开展TPM、临床药学等其它业务的,应按要求另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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