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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注 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原市卫生局和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有关职能。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卫生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均改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卫生与人口计生委。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
(2004年6月22日 深卫医发〔2004〕68号)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和储血室的设置,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

  一、基本规范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三)一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储血室;二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血库或输血科;三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

  (四)临床用血须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市中心血站或宝安血站、龙岗血站)供给。

  (五)应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六)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临床输血技术操作规程。

  二、输血科设置规范

  (一)业务用房。

  1.输血科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技术操作规程,符合人流、物流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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