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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注 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原市卫生局和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有关职能。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卫生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均改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卫生与人口计生委。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
(2004年7月8日 深卫基妇发〔2004〕32号)

  为加强和规范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一、基本条件

  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和门诊部。

  本规范所称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是指用人工流产方法终止12周内妊娠的技术服务。

  二、业务用房

  (一)手术室设在门诊或病区的一端,内设更衣处、换鞋处、洗手间、手术间、术后休息间、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台,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二)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每增加一张手术床至少增加8平方米使用面积;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医院综合手术室相同。

  (三)术后休息间:靠近手术间;床位不得少于2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设置卫生间并有防滑的措施。

  (四)洗手间、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台:按消毒隔离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手术间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应有降温、保暖设施,室温应维持在24-26℃。

  三、手术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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