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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三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章 保险费和个人风险储金的提取

  第三十一条 医疗执业风险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和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固定保费,按《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划分为十个风险等级由投保医疗机构与保险人双方协商认定。

  第三十三条 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标准规定为十个风险等级。投保医务人员的风险等级确认,由投保医疗机构按照本单位的专业设置情况,区分专业和学科分类及同一专业、学科中个人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分别认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固定保费按年度缴纳,不再返还。

  第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由保险人为投保的医务人员建立个人专户每月对本金进行积累,形成个人风险储金。个人风险储金为可返还储备金。

  第三十六条 从事医院管理工作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如有参与医疗业务者,亦可参加医疗执业风险保险,按参与医疗业务的时间酌情确认本人的风险等级。

  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期间调整岗位或职称要相应调整本人的风险等级。医务人员在执业期间调离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医技工作的岗位时(包括离岗学习六个月以上或专门从事院内非临床、医技工作),必须中止风险储金的积累,待重新返回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医技工作的岗位时,再据情继续积累风险储金。

第七章 理赔程序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争议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保险人应牵头及时与被保险人的医疗争议协调处理小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深圳市医疗质量评估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医疗争议进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患者或其近亲属和被保险人均认可医疗争议协商处理结论时,该结论经保险人认可可作为进行保险事故赔偿的依据,被保险人根据处理结论向保险人索赔。

  第四十条 患者或其近亲属和被保险人对医疗争议的协商处理有异议时,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患者或其近亲属和被保险人均认可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时,该结论应作为进行保险事故赔偿的依据,被保险人根据鉴定结论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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