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卫人规〔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发布或者由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委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48号)
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深计生〔2003〕49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3〕56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33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4〕32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68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57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5〕18号)
注 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原市卫生局和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有关职能。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卫生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均改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卫生与人口计生委。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3月12日 深卫发〔2004〕4号)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