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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业务科室应设置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有条件的应设立新生儿科。

  (二)医技科室:

  医技科室应设置药房、检验科(含输血技术)、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放射科、B超室和心电图室等。

  六、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制订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主要包括:

  (一)产科门诊、高危门诊、爱婴区、产房工作制度。

  (二)产、儿科合作制度。

  (三)全程助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四)产科隔离消毒制度。

  (五)促进母乳喂养制度。

  (六)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

  (七)登记统计制度。

  (八)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九)助产常规。

  (十)催产素使用常规。

  (十一)产后出血诊疗常规。

  (十二)新生儿护理常规。

  (十三)新生儿窒息诊疗常规。

  (十四)其它有关诊疗常规、医疗保健常规。

  以上制度、常规要求成册可用。

  七、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规定》、《深圳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分级管理办法(修订)》、《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深圳市爱婴医院管理办法》、《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等规定。

  (二)开展全程助产责任制;按规定使用深圳市妇幼保健管理网络;按规定用电脑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三)执行助产技术有关标准、操作常规和管理制度,实施安全分娩、爱母行动有关措施。

  (四)开展孕产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和咨询,开设孕妇学校、咨询门诊等。

  (五)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正常产助产、高危孕妇分娩、抢救及转诊工作,使用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等适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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