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治疗器械类:外阴冲洗消毒设备,电动吸引器,会阴切开缝合器械,吸痰器,沙袋,按摩木板,导尿包,胎头吸引器,产包,各式产钳,头皮钳,穿颅器,线锯,胎膜穿刺针,阴道拉钩,无齿和有齿卵园钳,刮匙,输氧、输血、输液设备,静脉切开包,静脉留置针,开口器,舌钳,压舌板,成人气管插管设备,开放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复苏设备(面罩、复苏气囊、成套的一次性气管插管,喉镜,低压吸痰器),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定位定数、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
4.母婴常用抢救药品(包括催产素、卡孕栓或米索前列醇,垂体后叶素、西地兰、罂粟碱、代血浆、纤维蛋白原、立止血、纳络酮等)。
(五)爱婴区每床单元设备床(包括婴儿床)各1张,床头柜、暖水瓶、床头信号灯、夜用灯,有调温设备,床垫、被子、褥子各1.2条,被套、床单、枕芯、枕套、蚊帐、面盆各2个(条)。
(六)手术室。
剖宫产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必须配备新生儿复苏设备。
(七)转、接诊条件。
以院为单位配备救护车、通讯工具及抢救物品。除常规检验外,可开展纤维蛋白原测定、3P实验等。
(八)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
宣教与咨询室应配备:坐椅,电视,VCD播放机,娃娃模型,固定宣教模具,宣传栏和展柜,宣传资料(母乳喂养、孕产期教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书刊及光碟)等。
四、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人数按床位:人=1∶1.3-1.7的比例配备。
(二)科室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妇产科医师,应有两名以上妇产科主治医师,3名以上妇产科住院医师,6名以上助产士,1名以上新生儿科医师。
(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师和助产士,必须具有注册医师或注册护士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助产士必须是助产专业毕业。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应是医院正式职工或聘任合同在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配套科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