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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注 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原市卫生局和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有关职能。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卫生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均改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卫生与人口计生委。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 深卫基妇发〔2003〕56号)

  为了向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现予印发,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此款废止)注

  注 此款原文为:按照《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校验,促使其提高服务水平,以保障母婴安康。

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资格:

  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有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用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科门诊。

  1.普通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2.高危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早孕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4.宣教与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产科爱婴区。

  产科病房必须单独设立,不得设在综合病房。

  1.住院床位:总床位不得少于1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产妇用床及婴儿床合为一个床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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