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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注 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原市卫生局和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有关职能。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卫生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均改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卫生与人口计生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 深计生〔2003〕4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同胞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及养兄弟姐妹的子女。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共同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可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申请。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小孩的夫妻也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申请人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全家户口簿。已离异者申请时应提供全家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和前夫或前妻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注1出具的没有再批准生育的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配偶死亡的申请人应提供全家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注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交双方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将第三条规定材料及《申请表》交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三)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第三条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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