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此项原文为:(一)申请人到双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或居委会)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交双方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由其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申请人为一方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
注2 此项原文为:(二)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注3 此项原文为:(三)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现居住地区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其本人现居住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区计划生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注4 此条原文为:三、对经区计划生育部门核准合格的申请人,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内注明何时为其出具《证明表》,并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注5 此条原文为:五、非深圳户籍的暂住人员作为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由其户籍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经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到其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和区计划生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加具意见。
注6 此项原文为:(一)申请人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双方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人为一方的,到本人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初审),村委会或居委会在材料齐全时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
注7 此项原文为:(二)申请人持上述证明和第六条规定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到双方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一方的,到本人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何时为其出具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注8 此项原文为:(三)村委会或居委会应与收养人加强联系,核实其收养情况,待收养人办理收养证后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上“收养子女情况登记”栏进行登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