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上应写明收养人婚姻、生育情况。
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养,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上应写明收养人婚姻、无子女情况。
五、非深圳户籍的暂住人员作为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由其户籍地镇或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经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到其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区计划生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加具意见。注5
六、申请人办理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时,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及送养子女出生证(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及送养子女出生证)。
七、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一)申请人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人为一方的,到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社区工作站在材料齐全时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注6
(二)申请人持上述证明和第六条规定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到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到其本人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何时为其出具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注7
(三)社区工作站应与收养人加强联系,核实其收养情况,待收养人办理收养证后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上“收养子女情况登记”栏进行登记。注8
八、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其接受处理或履行义务后方可为其出具证明。注9
九、《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及送养人计划生育证明自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我办有关收养和送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