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条 为畅通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渠道,规范本厅受理和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工作,确保及时有效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执法监察局监督指导室负责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的受理工作。
第三条 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是指通过上级机关交办、有关机关转办、下级机关上报、媒体反映、电子邮件、举报信件、12336电话举报和其他形式获取的各类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违法占地;
(二)破坏耕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非法批地;
(五)非法勘查、开采;
(六)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七)非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接办人员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说明并为其提供反映问题的路径: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
(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
(三)与国土资源有关的人身伤害;
(四)政务公开类事项;
(五) 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
(六)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七)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
(八)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
(九)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执法监察局监督指导室受理违法线索后,对违法线索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批示。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由分管厅长批示,由厅派员直接查处,但是不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交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查处。有关机关转办、下级机关上报、媒体反映、电子邮件、举报信件、12336电话举报和其他形式获取的案件由执法监察局局长批示,交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查处,但是重大案件或者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案件可以由厅派员直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