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监理内容、方法和职责,配置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安全检查、培训、交底、会议、经费使用等各项记录表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安全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意见应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对高危工程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一线作业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作业队、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预防性。安全技术交底应逐级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高危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严格实施。必要时,高危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并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账和使用记录。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工、安装拆卸工、起重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应当在安装后经过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起重机械作业前应对设备进行试吊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各作业场所及重大危险源施工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安全标志牌、危险告知牌。安全生产工作过程应当留有书面记录,记录要求真实完整,能够全面反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严禁在泥石流区、爆破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作业场所,无法回避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论证,制定相应的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