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取管理
自由职业人员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向缴存管理处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关于自由职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09〕29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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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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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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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粘贴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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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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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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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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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本市常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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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元)
| 缴存比例(选项)
| 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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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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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知晓并承诺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1、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2、申请人同意到指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申请人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年度缴存标准,及时调整缴存额。
5、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若逾期缴存或欠缴,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缴存账户。
6、本人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由于提供虚假资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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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反面)
| 住房公积金审核专用章:
经办人:(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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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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