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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五、提取管理
  自由职业人员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向缴存管理处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关于自由职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09〕29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照片

粘贴

性  别

 

民   族

 

就业情况

 

联系电话

 

本市常住地址

 

缴存基数(元)

缴存比例(选项)

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

   

10 %  24%

 

申请人已知晓并承诺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1、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2、申请人同意到指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申请人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年度缴存标准,及时调整缴存额。

5、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若逾期缴存或欠缴,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缴存账户。

6、本人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由于提供虚假资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反面)

 

住房公积金审核专用章:

   

经办人:(章)

 

年  月  日

   

业务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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