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青住金字〔2010〕59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自由职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有关规定如下:
一、账户设置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通过设置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专用账户,对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
二、缴存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信用良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人员。
三、缴存金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进行调整。
(一)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上限原则上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二)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5%、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四、申请材料、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
1、《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4、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上一年度本市纳税证明;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1、办理新增开户的自由职业人员填报《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确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同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自由职业人员发生账户变更的,由本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