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第四批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青财库[2010]00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监察局联合印发的《青岛市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青财库〔2008〕8号)和《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库〔2008〕9号)文件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市级316个预算单位为第四批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批公务卡管理改革试点单位主要是市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单位名单见附件);随着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均实行公务卡管理。
二、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的通知》(青财库〔2009〕2号)文件规定,试点单位公务卡代理发卡银行分别是(排名不分先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试点单位只能从以上商业银行中选择一个商业银行代理本单位公务卡业务。
三、各代理银行要积极协助预算单位做好公务卡宣传、推广、应用和服务工作,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格式,及时为试点单位办理公务卡,签订代理协议,并将代理协议副本送财政局备案;做好试点单位公务卡支付信息反馈工作,确保公务卡资金支付和信息网络运行安全。
四、各试点单位要按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与代理发卡银行签订代理协议,11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公务卡发放、系统录入、维护和使用工作;按照现行财会有关制度规定,制订本单位公务卡支出结算报销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公务卡支出的财务审核报销管理工作。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国库处或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反馈。
附件:《第四批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改革试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