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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存量住房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时,须先通过全市统一的住房限购数据共享平台,查询确认购房人(包括共有权人)家庭成员无新购住房记录的,方可受理登记。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通过住房限购数据共享平台进行排查。

  七、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房屋登记机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主管部门,在存量房屋买卖交易过户登记或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八、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抓好住房限购政策的落实和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限购政策的有效执行。

  附件: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所购住房坐落:                             
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家庭关系户籍所在地户口本
编号
   □购房人□父母  
□配偶□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父母  
□配偶□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父母  
□配偶□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父母  
□配偶□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父母  
□配偶□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父母  
□配偶□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父母  
□配偶□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父母  
□配偶□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父母  
□配偶□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父母  
□配偶□未成年子女
本人承诺遵守宁波市关于“实行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提供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此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购房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购房人为成年人,需申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息; 
2、购房人为未成年人,需申报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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