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妇社〔2010〕301号)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根据《安徽省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卫妇社秘〔2010〕3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合肥市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
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是保障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的有效措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依据省卫生厅、财政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秘〔2009〕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的要求,2010年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一、项目目标
到2012年,全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二、项目对象
农业户籍住院分娩孕产妇(含流动人口)。
三、项目内容
1.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每位孕产妇补助300元。市、县(区)财政负责承担项目管理相应支出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保障项目实施所需的工作经费,并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应再给予不少于3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并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行在乡镇卫生院平产免费住院分娩政策。
2.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住院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农村孕产妇选择。
3.各县(区)项目办公室要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严格坚持补助资金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农村孕产妇能够直接受益。具体包括资金申请表审批、补助卡发放、补助经费报账及汇拨等。每季度向省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4.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助产技术规范、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安全、规范、便捷的助产技术服务。
5.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宫产率。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得开展剖宫产手术,中心卫生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20%,县级医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30%;在乡镇(中心)卫生院推行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限价,乡镇(中心)卫生院正常平产,收费不超过600元,县级医院、剖宫产以及阴道手术助产限价标准由各县自行制定。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推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职责。
1.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领导,将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作为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2.市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的住院分娩服务项目(具体住院分娩服务项目见附件)和限价标准,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和运行情况的督导。
3.各县(区)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监督及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
4.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减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严格执行助产技术规范、住院分娩规定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定期凭孕产妇补助卡结算单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机构)办理报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