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审权限
经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批准并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村庄、集镇和园区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厅预审:
(1)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2)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3)建设项目涉及跨设区市占用土地的;
(4)建设项目拟占用土地超过70公顷以及拟占用耕地超过35公顷的;
(5)其他确需省厅直接预审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提出用地预审意见,报省厅备案。
(二)预审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立项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不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证明;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矿评估报告认定结果。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市、县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有市或县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审查意见,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印章);其中属于建设项目用地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该项材料由市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提供)。
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村庄、集镇和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不提交第4、5项材料。
四、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及监管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切实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市、县(区)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含奖励、追加、点供等形式获取的计划指标),应于当年10月底前执行完毕(以省厅窗口受理用地报件时间为准)。逾期未安排使用的计划指标,将予以收回,全省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