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0〕330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推进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修编,明确建设用地报批规划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确保土地利用计划有效执行,现就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各地要在当地规划大纲框架下,尽快组织编制本级及乡级规划。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经审查同意或备案的,可直接编制规划方案,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规划修编和报批工作。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大纲实施管理
设区的市规划大纲经审查通过的,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要依据大纲报批。县级规划大纲经审查通过或备案的,辖区内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不再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按县级大纲报批。不符合县级规划大纲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在新规划编制中予以调整衔接,并在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报批。市、县级规划大纲未经审查通过或备案的,在今年底之前可以使用现行市、县、乡级规划(1996-2010)报批用地;需要局部调整规划的,按要求编制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论证,按规定依职权组织听证,并随有关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同上报。
市、县级规划大纲已通过审查或备案,建设用地置换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建新地块安排在大纲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内的,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厅批准后,视同符合规划。各地编制规划方案时,应在确保不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将本通知下发前后此类经批准设置了建新地块的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
三、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各地应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规定,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下同)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下同)除授权省厅办理用地预审外,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