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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加油(气)站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治理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法车辆行驶秩序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加油(气)站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治理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法车辆行驶秩序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0年第14号)


  为大力改善交通秩序和城市环境,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整顿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行驶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未领取号牌的一律不得上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得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行驶;除下肢残疾人外,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
  二、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严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严格查处各类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等非法运营、非法上路行驶,扰乱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的行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加油站停止给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等车辆加油。加油站或加油站工作人员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据有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寻衅滋事,妨碍加油站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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