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2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要求,为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国产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提高0.23元/立方米。为合理安排我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天然气价格上涨影响,现就我区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城乡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由自治区财政对天然气经营企业民用气销售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二、各地对城乡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对销售价格调整前天然气出厂价格提高对天然气经营企业产生的影响,由各地结合实际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时适当予以疏导解决。
三、逐步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鉴于我区车用天然气价格相对较低,一步调整到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困难,各地暂按0.6:1的比价关系对车用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并妥善处理好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一)出租车行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可采取建立燃料与运价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予以疏导。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加大政策宣传,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
(二)城市公交行业。城市公交票价不作调整,按照属地化负责原则,由各地制定公交补贴政策和标准,报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各地因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新增的城市公交补贴支出,暂由自治区财政核实后予以补贴。
(三)因执行新的比价关系,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天然气出厂价格上涨幅度。各地原则将车用气销售价提价额与购进价提价额之间的价差形成的收入,全额上交自治区财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商价格主管等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