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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加强自治区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管理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航部门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70号)要求,与民航、机场部门建立密切的协作和联防联动机制,制定频率保护措施和应急管理办法,加强防范,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各种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确保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五、全面开展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查出的违规行为,要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保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公安、空管、城市执法等部门重点对机场周边15公里范围内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物质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建设(规划)、公安部门要重点检查机场周边15公里范围内的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建设(规划)、空管、国土、公安、城市执法等部门重点对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进行检查。

  (四)建设(规划)、林业、国土、公安、城市执法等部门,重点检查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五)体育部门、信鸽协会要会同公安部门重点对在机场周边15公里范围内设立公棚、放训信鸽的行为进行检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严禁在民用机场周边种植芦苇等吸引鸟类的植物,养殖肉鸽等鸟类必须进行圈养;督促协会会员、公棚负责人在训放信鸽和组织参加信鸽比赛等活动时,应避开机场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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