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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加强自治区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加强自治区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2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机场安全运行环境不断改善,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影响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行为仍时有发生,给机场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进一步加强新疆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新疆民用机场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是航空安全保障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飞机的正常起降,关系广大旅客和飞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保障航空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区民用机场安全生产再上新水平。

  二、严格落实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将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到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投资主管、民航、环保、安监、机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把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三、严格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土、建设(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凡涉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的,要征求民航管理部门和机场部门的意见,充分吸收采纳,并尽快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民航和机场部门的意见,严禁批准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超高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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