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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审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审批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0〕329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规范实施,现就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制定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依据
  各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按《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
  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应包括住房货币分配形式、住房货币分配对象、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补贴发放年限、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报批程序
  各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天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批表》,连同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报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三、把好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审核关
  各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要按《实施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在统一政策基础上,认真做好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审核工作,严把审批关。审核内容包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形式、住房货币分配对象、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补贴发放年限、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来源等内容;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意见;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和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签章。
  各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对任意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等违反政策规定的作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各单位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审批工作的通知》(津房改调〔1999〕5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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