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将第五十四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1.《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2.《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1)将第十九条中的“国家《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
(2)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