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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0.《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将第五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2.《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1)将第十九条中的“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

  (2)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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