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十五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
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1)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监督检查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将第三十四条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8.《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六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9.《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将第五十三条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