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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粤府〔2010〕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国发〔2010〕21号文的要求,抓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其中,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变相继续审批;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认真制定下放审批项目管理办法,及时将审批项目纳入全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确保审批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结合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粤府函〔2010〕23号),大力推进审批方式创新,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切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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