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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二)规范使用。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用于售后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其中:“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使用“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提出修缮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征得受益业主同意,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售房单位至少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告之相关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市内六区直管产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区县直管产报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单位产报区县房委办批准后,承办银行划款。发生金额按受益业主住房建筑面积所占份额在业主明细账中列支;“更新改造资金”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电梯、水泵等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使用“更新改造资金” 由售房单位提出修缮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市内六区直管产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区县直管产报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单位产报区县房委办批准后,承办银行划款。售房单位应将“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情况告之管房组织和受益业主,发生金额在单位明细帐中列支,并由售房单位按受益业主住房建筑面积所占份额登记分幢明细台账。
  “住房基金”中,直管公产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用于房管事业发展和由售房单位用于转换经营机制、危房改造、收购旧房和区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单位产由售房单位用于职工住房货币分配。使用住房基金,市内六区直管公产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区县直管公产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单位产住房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主管局和区县房委办批准后使用。发生金额由承办银行划款,并从单位明细账列支。
  (三)方便查询。市和区、县房管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售房单位查询提供优质服务。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使用及余额情况,承办银行要定期为售房单位打印对账单,售房单位可以到经办银行,业主可到售房单位查询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余额情况。
  (四)加强监管。为保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安全、完整,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市房委办将会同各区县房委办定期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款专用。二是市、区、县房委办建立对受托银行的委托存款监控系统,定期与银行对帐,保证帐帐相符。各区县房委办要按月将“维修基金”、“住房基金”使用审批额、实际发生额汇总报市房委办备案。三是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建立定期接受专业审计、向业主公示以及和售房单位对帐的监督制度。
  三、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运营,促使资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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