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津国土房保〔2010〕365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管好用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护售房单位和业主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本着“明确政策,统一归集、规范管理,方便使用,规模增值”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合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基金制
(一)整合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售前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单位和个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整合后统称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下设“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维修资金”由原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转换,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别按户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原售前和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折合为售房款14.4%)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转换,由售房单位按幢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建立住房基金。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以外其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住房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住房基金”专户,直管公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 “房管事业发展”、“转换经营机制”、“收购旧房”、“危房改造”、“区属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单位自管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
(三)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设置。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由市房委办代表住房业主和售房单位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两个专户,实行统一归集,集中存款,分账核算。
二、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方便售房单位使用
(一)统一归集。对本意见下发之后归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售房收入的25.4%提取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直接存入“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分别计入“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按售房收入的75.6%提取的住房基金直接存入“住房基金”专户,由售房单位分别计入相应明细账;对本意见下发之前归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售房单位对售房款账务清理后,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余额分别划入两个专户,计入相应明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