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工程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资质证书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具备建设工程勘察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模,分别向省或者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