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建筑〔2010〕8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159号部令) 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相关规定,定于2010年10月20日-11月30日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质条件。企业在资产、人员等方面是否符合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09年以来是否承揽完成相应的工程业绩。
(二)市场信用。2009年以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农民工管理三项制度、报送建筑业统计、申报信用信息等方面的情况。
(三)经济运行。2009年以来企业经济运行是否正常,经济是否出现大幅下滑现象。
二、动态核查企业范围
(一)从2009年度核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中,抽取不低于5%的企业。
(二)2009年动态核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全部企业。
(三)2009年动态核查结论为待定的全部企业(后续已核定相应结论的,仍纳入今年动态核查企业)。
(四)从2009年8月1日后新取得资质的企业中,抽取不低于15%的企业。
三、动态核查的工作分工
市建交委负责核查主项资质为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公路交通工程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各区(县)建委负责核查所属企业。
四、动态核查的方式
核查采用材料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市建交委、各区(县)建委重点对企业申报的文字材料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到企业办公地、厂房车间和竣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企业申报文字材料包括:
(一)企业证照资料: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
(二)企业财务资料:200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需进一步核实的,还应提供经过审计的工程结算单、结算报告、年度的全部工程款发票或完税证明等;
(三)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资料: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工作经历等;
(四)设备、机械及厂房证明资料: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提供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以及购置发票、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五)建造师证照资料:建造师的身份证、执业注册证书、社保资料(养老保险证书或社保、医保卡,最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名册)。如需进一步核实人员的在岗情况,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其他在岗证明资料;
(六)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证照资料: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社保资料(养老保险证书或社保、医保卡,最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名册);部分资质标准要求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如职称证书专业不符合专业要求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劳务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岗位技能证书及劳动合同。如需进一步核实人员的在岗情况,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其他在岗证明资料;
(七)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依法发包工程提供)、工程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等。
上述材料全部采用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印章后退回。复印件资料应清晰,使用A4纸胶线装订成册,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册,第五、六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册,第七项装订成一册。
五、动态核查结论和处理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标准为: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全部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以上;未发生《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
二十一条所列行为和无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良好。合格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核定为三年。
基本合格标准为:
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经整改基本达标的核定为基本合格。基本合格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核定为一年。连续两年核查基本合格的企业予以核定为不合格。
不合格的标准为:
资质条件在标准的60%以下、存在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和无故不参加核查等问题的企业,核定为不合格。不合格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核定为半年。连续两年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撤销资质证书。
六、动态核查程序和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书面材料申报:2010年10月20日-10月31日。企业应在10月31日前申报核查文字资料,市管企业直接将材料报送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84号窗口;区、县管企业报送至所属区(县)建委。
(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11月1日-15日,市建交委和区(县)建委分别将审查意见告知企业,企业可就问题提交陈述和整改材料。市建交委和区(县)建委分别进行复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确定核查结论。11月15日-11月25日,市建交委、区(县)建委分别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企业陈述整改材料,对所属企业核定资质核查结论。
(四)核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11月25日-11月30日。各区、县建委应将《2010年度建筑业企业核查资质工作总结》、《区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结论备案汇总表》(附件1)和《区县注销建筑业企业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建交委建筑业企业资质窗口备案,企业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存档,保存期三年。根据备案的核查结论,市建交委在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核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009年免检、核查合格、2009年8月1日后新取得资质但未被列入今年动态核查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核定为三年。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建委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查所属企业,提高核查质量,发现问题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各区、县建委不得随意减小核查企业范围,不得要求企业提交与核查无关的材料,不得向企业收取核查费用。
(三)各有关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市建交委、区(县)建委开展核查工作,严禁无故拖延或不参加核查。
(四)停业或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按企业所属上交市建交委或区(县)建委。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
区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结论备案汇总表
编号 | 企业名称 | 资质情况(属于暂定级的应标出) | 2009年核查结论 | 2010核查结论 | 备注 | | | | | | | | | |
主项资质 | 增项资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