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标〔2010〕19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促进全省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弘扬“徽匠”精神,打造“皖军”品牌,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推动安徽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总则,决定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附件: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激励全省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弘扬“徽匠”精神,打造“皖军”品牌,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推动安徽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优质优先
优质优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投标人在投标评标中给予激励的措施。包括优质加分等。
(一)加分奖项。应当予以加分的奖项,是指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所承担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黄山杯”等国家、省级优质工程奖项。国家级奖项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省级奖项自颁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