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焦化行业深化环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9〕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焦化行业深化环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七台河市焦化行业
深化环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焦化行业环保达标治理,推进焦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执法,优化服务,着力解决好焦化行业环保设施运行不稳定等突出问题,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解决焦化发展过程中遗留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隐患,降低环境风险,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提升焦化环保达标水平,促进焦化行业提档升级。
三、整治任务及分工
(一)强化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所有焦化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实施环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登记服务卡制度。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环保部门本着为企业把关服务的原则,组织专家对主要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具体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的焦化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项目试生产检验审查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由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区县政府、市环保局检验审查合格,报经省环保厅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严格执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已建成项目,在完成试生产后,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报告的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今年需完成验收的项目及验收时限详见附件1。责任单位: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