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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猪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b. 动物检疫监督机构;

  c.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d.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运输等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隔离、经营动物及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1.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1.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猪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并请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诊断,初步认为疑似猪流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上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初步认为疑似猪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进行确诊。

  1.3.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猪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照“早期发现、快速封锁、严格捕杀,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2.1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猪流感疫情,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猪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猪流感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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