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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政策

  1.合理科学地确定住院补偿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根据我州运行情况,住院补偿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不分段,报销比例为75%-80%;县内二级医院起付线为200-300元,分段报销比例为起付线至3000元报销不低于60%,3001元以上部分报销不低于65%;三级医院起付线原则上不超过800元,分段报销比例为起付线至5000元报销不低于35%,5001元至10000元报销不低于40%,1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不低于45%;封顶线不低于4万元。

  2.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农村三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补偿,取消住院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将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3.完善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确保参合农民利益得到保障。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和慢性病治疗费用限额补偿,一般慢性病基金可占门诊统筹基金的10%-20%,不设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县级统一管理,以乡镇为单位独立核算,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每日限额,年度封顶”的方式补偿,对医疗机构实行“超支按比例分担”的风险共担机制。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和日封顶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个人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4.扩大慢性病补偿范围,提高参合农民受益面。将不需住院但门诊费用负担较大的慢性病纳入限额补助范围,并根据各地疾病谱特点适当扩大限额补助病种范围。享受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病种原则上不纳入此范围。各县市可以选择将上述较大额度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报销以提高其保障程度。慢性病限额补偿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但最低限额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门诊个人年度封顶线的2倍。

  三、加强新农合监管,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基金监管,规范基金运行,确保基金安全

  各县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新农合基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基金监管主要职责,建立新农合基金预警机制,按月或按季度对基金支出超过可支付限额提出预警,提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合理调控,防止基金出现透支风险。

  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的分类和使用规定。各县市要进一步明确新农合基金的性质,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用途,不能直接将新农合基金划拨至医疗机构,直接补助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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