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教育常态化。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和媒体消防宣传教育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立体化、全方位的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网络初步形成,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升。
执法监督效能化。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从严管控措施严格落实,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净化。
三、工作任务
(一)突出依法防控,落实政府部门主导责任
1.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力争2011年上半年市政府编制印发“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2011年底前各县、区政府编制印发“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机制,每年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经费保障等纳入政府综合目标、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与下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常检查,半年督导,年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消防工作常抓常议机制,实行政府领导分包和常务会议研究制度,每季度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坚持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相结合,对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凡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取消消防评先资格;凡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消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2.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机制。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2010年制定出台加强本行业、系统消防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完善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消防安全源头控制,以行政服务大厅为平台,实行“并联审批”机制,安监、文广新、工商、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核发相关证照时,要将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民政、卫生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强化联合整治,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政府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集中治理活动,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强化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强化中介管理,公安、消防、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的管理,严格单位及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评审,指导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切实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3.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机制,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明确维护单位和人员,确保已建成的公共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规划改造,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2010年,敷设有市政供水管网的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100%达标。2010年上半年,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市、县两级应急救援队伍完成组建任务。不断优化消防部队执勤车辆装备功能结构,增加高、精、尖装备的配备,2010年,全市消防部队特勤装备、灭火救援攻坚组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备份全部达标。市区消防中队举高类消防车配备率达到100%。2011年,特勤队配备AT多功能水/泡沫消防车,市区中队多功能强臂消防车配备率达到60%。2012年,市区中队多功能强臂消防车配备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