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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此项工作市发改委主办,市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二)强化环境管理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
  对重点防控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防控行业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的前提。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市、县级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审批或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并对这些项目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开展主要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状况评估试点工作。
  此项工作市环保局主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2.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市环保局对这些企业每2年开展一次审核。
  此项工作市环保局主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
  3.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
  指导各级政府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制定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储备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确保饮用水安全。
  此项工作市环保局主办,市城管局、市卫生局配合。2010年年底前完成。
  4.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并建立完善档案,每月向环保部门报告结果;逐步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状况。
  环保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此项工作市环保局主办,2010年年底前完成(不含重金属在线监测)。
  (三)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
  1.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对各类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予以限期治理。
  此项工作市环保局主办,2010年6月底前启动,2011年年底前完成。
  2.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在部分重点防控区域组织实施受污染土壤、场地、河流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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