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创新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推动作用,有效运用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促进节能减排。尽快建立本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充分运用经济手段推进节能减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要及时办理所得税的抵免手续,并切实落实加速折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积极稳妥的推进水电油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特点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合理的探索制定新型能源和再生能源价格,促进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培育壮大排污权交易市场。 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对“两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比例,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大力支持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积极争取中央节能减排资金,支持节能减排。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重点支持一批建设周期短、见效快的节能减排项目。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和支持节能减排的融资政策措施,对国家和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和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给子信贷支持。
(八)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加强节能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快组建市级节能监察机构。各县(市、区)要根据节能工作实际需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强化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工作。对浪费能源严重的,要采取减用或停用能源、查封设备等措施;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严惩,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九)建立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能源利用状况、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测,分季度公布各地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制定全市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建立节能指标预警制度,2010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预考核,对进展缓慢、有可能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发出预警。各县(市、区)要落实预警调控方案,力保目标任务完成。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和本部门节能预警调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