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周口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和《周口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抓紧完成对各地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工作重点,搞好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指导,切实负起本系统节能减排的工作责任。将节能减排指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对没有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我市将根据省政府分解的14个重点行业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企业所在地政府,确保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落后产能在2010年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到位。各地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调度本地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在今年三季度前完成淘汰任务。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的供水供电。对属于政策性关停的企业,各县(市、区)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企业转产等工作。鼓励提前和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对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在资金奖励、新上项目、土地供应、环境容量、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严控“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单纯扩大产能项目,市县投资主管部门2010年不再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用地预审,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两高”项目,未投产的不得投产,已生产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各县(市、区)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引进“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市直部门要充分运用项目联审联批机制,配合联动,严把“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准入关。对多次违规批准建设“两高”项目的,要追究批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其项目核准权或备案权。